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分析答案

huoguang2024-10-04 17:5441 阅读91 赞

求助《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解析:1.刘x甜、韩梅x、刘xx和宋xx 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每人15000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推定刘xx先死亡 应由刘玉x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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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案例分析 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婚后刘某从刘母处。

刘玉有一子何平。而何某虽与刘玉有婚姻之实却无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故而何某不享有对刘玉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尽了赡养义务的养子女)以上人应当平均分配遗产。同时应当考虑继承人生活状况作出适当照顾。故而参与遗产分配的人有:妻子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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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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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

1.抚养问题要考虑孩子的的日长生活习惯,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意愿.2.共同财产 3.共同债务 4.可以支持 5.共同财产 1).首先,首先确定甲乙谁先死亡;甲先死,如果10万元,是乙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是乙的遗产,如果10万元都是乙的个人财产,则10万是他的遗产.乙妻,乙子各得到一半.乙先死,还是先却。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1)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取得的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红利等可以实现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对于股份本身则为其个人财产,类同于婚前购买的房子的升值部分。何某无权取得2)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

谁能帮我分析下这两个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急求

1、宋某的债权向秦某的继承人主张。2、赔礼道歉的判决不需要履行。因为履行的行为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秦某,而秦某已经死亡。3、不应该,遗产首先要清还债务,丧葬费用,遗赠,同时其他的继承人 也享有继承 4、可以扣除丧葬费用,但遗赠金是在秦某的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丧葬费用与债享有优先偿还。

麻烦给个婚姻继承法案例和分析,不要一百度就出来的啊~~

被继承人李培德与张法土曼于1953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且生有一女孩,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1985年5月双方因家庭纠纷分居生活,李培德将粮户关系迁出。1986年9月李培德与王尔则叶在临潭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未审查李培德与张法土曼的离婚手续。1991年初李培德与王尔则叶次子苏斌华到四川省石渠。

从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角度分析不允许克隆人出现的原因

1、克隆人和被克隆人的关系是什么,这太让人纠结了。2、克隆人可能有两种形态,一种是就像克隆羊多利一样,是要从受精卵开始发育的,这克隆人和被克隆人是存在着年龄的差异的,就是基因一样,但是因为环境的不同,注定除了外貌基本一样,其他都不一样。这样的克隆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另外一种克隆就。

婚姻家庭法,有没有懂的朋友啊?

1.高甲死后,父母,儿子高乙,妻子,都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高某死后,高某母亲,妻子王某,非婚生子李明,孙子高乙都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高乙是代位继承,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2.王某,首先分得股票,房子,存款的一半。这是她和丈夫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都有同等的份额。高某无权自行。

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一、你生母生前留下的两套住房是你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你继母现在无权分割。第二、你父亲去世后你,你继母有权继承你爸爸的房产。第三、你继母的儿子和女儿如果和你父亲形成抚养关系,也同样享有继承权。我的工作QQ504621210 可以免费为你提供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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