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huoguang2024-10-04 17:12628 阅读46 赞

求助《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解析:1.刘x甜、韩梅x、刘xx和宋xx 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每人15000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推定刘xx先死亡 应由刘玉x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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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案例分析 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婚后刘某从刘母处。

但刘玉死亡,故而刘玉遗产应继续分配。刘玉有一子何平。而何某虽与刘玉有婚姻之实却无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故而何某不享有对刘玉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尽了赡养义务的养子女)以上人应当平均分配遗产。同时应当考虑继承人生活状况作出适当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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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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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1)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取得的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红利等可以实现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对于股份本身则为其个人财产,类同于婚前购买的房子的升值部分。何某无权取得2)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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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首先确定甲乙谁先死亡;甲先死,如果10万元,是乙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是乙的遗产,如果10万元都是乙的个人财产,则10万是他的遗产.乙妻,乙子各得到一半.乙先死,还是先却定乙的遗产是多少,甲,乙妻,乙子个得1/3;甲得到的1/3由生存的三子和乙子各的一份.在不能确定谁先死是推定甲先死。.

谁能帮我分析下这两个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急求

1、宋某的债权向秦某的继承人主张。2、赔礼道歉的判决不需要履行。因为履行的行为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秦某,而秦某已经死亡。3、不应该,遗产首先要清还债务,丧葬费用,遗赠,同时其他的继承人 也享有继承 4、可以扣除丧葬费用,但遗赠金是在秦某的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丧葬费用与债享有优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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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尔则叶与苏克华、苏生华、苏斌华系母子关系。被继承人李培德与张法土曼于1953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且生有一女孩,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1985年5月双方因家庭纠纷分居生活,李培德将粮户关系迁出。1986年9月李培德与王尔则叶在临潭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未审查李培德与张法土曼的离婚手续。

继承法案例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山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小山的母亲阿英是继子女,且先于张女士去世,没有对她尽到赡养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继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小山享有代位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

【案例】泸州遗赠案

案例分析:1990年,黄永彬与蒋伦芳结婚,尽管婚后无子嗣,家庭关系紧张,他们有一养子。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交往并公开同居,共同生活并经营。然而,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黄永彬因肝癌病重,蒋伦芳悉心照料。2月,他立下遗嘱,决定将部分房产、资金及物品留给张学英。遗嘱于4月18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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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案例分析:沈X为了分得单位最后一套福利分房,经人介绍,找到未婚姑娘张X,并如实告知自己的想法,并承诺房子到手后就与其离婚,并给2万元作为补偿,而且不干涉其生活。登记以后,单位新房分到手,沈X与张X去离婚,到门口张X变卦,多要3000,沈X不给,发生争执。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情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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