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答案

huoguang2024-07-18 00:25535 阅读55 赞

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案例分析 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婚后刘某从刘母处。

但刘玉死亡,故而刘玉遗产应继续分配。刘玉有一子何平。而何某虽与刘玉有婚姻之实却无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故而何某不享有对刘玉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尽了赡养义务的养子女)以上人应当平均分配遗产。同时应当考虑继承人生活状况作出适当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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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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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甲方财产(包括房产)平均分成三份,由乙和两个儿子继承分配,小儿子应当多分,其他两个一样。2、甲方姐姐放弃继承权,留给甲治病用,是将其房产继承份额对甲的赠与,甲愿意接受并已办理过户登记,赠与已经完成,后面也无撤销赠与的法定理由。故甲方姐姐对甲方遗产没有债权,不能主张权利。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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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1)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取得的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红利等可以实现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对于股份本身则为其个人财产,类同于婚前购买的房子的升值部分。何某无权取得2)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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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婚前个人财产,不以婚姻关系的设立而改变(夫妻双方约定转化为共有的除外)。所以B在无约定的情况,不享有对A婚前财产的继承权。如A设立C为财产的继承人,有约定的按约定继承财产。所以C完全享有对A项下财产的继承权。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A应对B及未成年次子D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有关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几个简单问题

夫妻任何一方购买的不动产,都应属夫妻公产。不按物权法所规定的,关于不动产的登记即为产权所有者。B与A才是这套房屋的真正拥有者。他们离婚时,该房屋将被分割给2人。2人均有权主张。4.答案同上。5.有权。根据婚姻法规定,遗产或曾与均属于夫妻公产。故B在离婚时有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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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第一个婚姻有效,周某第二个婚姻便是无效的。关于周某生前的财产,包括周某在老家的,周某后来与王某共同购置的属于周某的那一部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第一继承人为何某,周某的父母,以及周某的两个儿女(周甲、周乙)。周某与王某的结婚无效,但是共同购置的财产,有共同支配权,。

有关《婚姻法》、《继承法》和“诉讼时效”的三个案例。。 求帮忙。

案例一:丁男70万的债务由丁男承担,因为债权人知道AA制;丹某10万的债务夫妻共同承担,AA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男在承担后可向丹某追偿。案例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两个(按文中介绍):罗成的妻子和罗斌,每人两间。(罗成的妻子因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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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结婚后。父母才过世,你继承的遗产,将会作为你们的婚内共同财产,如果日后离婚,男方是可以要求分得这些财产的。2.避免财产分割的方法:(1)父母在你婚前,把所有房产过户给你,根据新的婚姻法,婚前所有财产,婚后都不成为共有财产;(2)父母签订赠予合同或协议,同意在身故后,把所有财产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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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案例分析:沈X为了分得单位最后一套福利分房,经人介绍,找到未婚姑娘张X,并如实告知自己的想法,并承诺房子到手后就与其离婚,并给2万元作为补偿,而且不干涉其生活。登记以后,单位新房分到手,沈X与张X去离婚,到门口张X变卦,多要3000,沈X不给,发生争执。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情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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