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引读案例参考答案

huoguang2024-07-03 09:06657 阅读23 赞

2012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二

2.《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而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因此,本案中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其遗产份额,应从其遗产中扣除胎儿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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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过世后,将房产给配偶,为什么需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签字?

如果属于留有遗嘱的情况在办理遗产继承时是无需他人配合的。其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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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练习题集图书目录

10.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描述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可能采取的法律救济手段和相关法律责任。11. 继承法律制度概述: 引导读者理解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12. 法定继承: 介绍没有遗嘱情况下遗产的分配原则和流程。13.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深入解析遗嘱的重要性,以及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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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法案例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当遗嘱见证人。 在此,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这些人同样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要变更、撤销遗嘱不用征。

婚姻家庭继承法精要与依据指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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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遗产案

《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使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黄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依据《立法法》,《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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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案例分析及答案

3,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的,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余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配。 ,4,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

公证与律师制度的案例分析有哪些题材?能否告知一下,把案例分析的格式告。

答:(1)根据《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2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2)虽然陈某不是孙乙的生母,但是她与孙父共同抚养孙乙直至参加工作,已经形成收养关系。(3)根据最高院解释,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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