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

huoguang2024-10-03 03:10592 阅读30 赞

求助《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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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可以说婚姻基础不好;从婚后的感情发展来看,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并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是感情不和,丈夫对妻子长期进行殴打辱骂,妻子不堪忍受,且丈夫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不接受法庭的批评教育,调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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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德与王尔则叶领取结婚证时,婚姻登记机关未严格审查李培德的离婚手续,该婚姻违反婚姻法规定,应属无效。张法土曼对被继承人李培德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王尔则叶、苏克华、苏生华、苏斌华提出原审判决所列主体不当,张法土曼没有继承权的问题,因李培德与王尔则叶婚姻关系无效,张法土曼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要求继承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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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1)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取得的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红利等可以实现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对于股份本身则为其个人财产,类同于婚前购买的房子的升值部分。何某无权取得2)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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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代位继承) 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四间。2.部分有效协议。因为协议损害了王小甲的权利,虽然李某为王小甲的监护人,但是除非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王小甲的个人财产。所以李某无。

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案例分析 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婚后刘某从刘母处。

根据婚姻法及民法,属于刘某个人财产。故而刘某死亡后划分为刘某遗产。答2:虽根据继承法:遗嘱以公证遗嘱为第一效力。但本案例中公证遗嘱所证明的标的房产并非为刘某一人所有。故而本公正无效。继承法中,若无公正描述,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而刘某从刘母处继承的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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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甲死后,父母,儿子高乙,妻子,都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高某死后,高某母亲,妻子王某,非婚生子李明,孙子高乙都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高乙是代位继承,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2.王某,首先分得股票,房子,存款的一半。这是她和丈夫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都有同等的份额。高某无权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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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生母生前留下的两套住房是你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你继母现在无权分割。第二、你父亲去世后你,你继母有权继承你爸爸的房产。第三、你继母的儿子和女儿如果和你父亲形成抚养关系,也同样享有继承权。我的工作QQ504621210 可以免费为你提供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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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某的债权向秦某的继承人主张。2、赔礼道歉的判决不需要履行。因为履行的行为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秦某,而秦某已经死亡。3、不应该,遗产首先要清还债务,丧葬费用,遗赠,同时其他的继承人 也享有继承 4、可以扣除丧葬费用,但遗赠金是在秦某的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丧葬费用与债享有优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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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问题要考虑孩子的的日长生活习惯,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意愿.2.共同财产 3.共同债务 4.可以支持 5.共同财产 1).首先,首先确定甲乙谁先死亡;甲先死,如果10万元,是乙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是乙的遗产,如果10万元都是乙的个人财产,则10万是他的遗产.乙妻,乙子各得到一半.乙先死,还是先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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