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huoguang2024-06-28 05:36120 阅读19 赞

浅议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

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确认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有瑕疵的、违法婚姻的制裁。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在中世纪欧洲的寺院法也设有无效婚姻制度,规定凡有婚姻障碍、无婚姻意思和欠缺形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该制度的缺陷解析

由于我国的社会和法制的现状,决定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及不足之处,虽然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在创设无效婚姻法律制度方面较之以前的婚姻立法有着进步,法律规定也较为全面,但我认为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1、缺乏对无效婚姻的塬则性规定,并未界定无效婚姻的概念,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四种。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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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 2.1.2双轨制 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法律分析】: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3、无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

新婚姻法有哪些利弊

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新制度新修改的婚姻法与以前的婚姻法相比,增设了许多新的婚姻家庭法律原则和制度,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便是其中的一个。新婚姻法颁布后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异同

不同点:第一,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和可以主张撤销婚姻的权利人不同。首先,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利主张。而可撤销婚姻,更侧重保护婚姻自主权,无论是受胁迫方或者被隐瞒方,当其取得撤销婚姻关系的权利时,只有其本人能够真实的反映其个人意志,其他近亲属无法探究其内心。

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的区别

法律分析:1.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2.两者有明显的不同, 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异同

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一)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二)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

离婚与婚姻无效、婚姻撤销的区别

婚姻无效与撤销是对违法婚姻关系的处理和制裁,婚姻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在结婚之前或之时就存在;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原因一般发生在结婚之后。第二,两者的请求权主体不同。离婚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第三人无权代理。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除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四大不同点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构成要件不同 (一)属于无效婚姻的有四种: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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