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第六版第四章课后答案解析

huoguang2024-07-20 07:32337 阅读38 赞

关于继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继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释义:(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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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继承权( )

答案解析:我国的夫妻遗产继承权。我国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内容:第一,合法的配偶身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只有婚约的男女之间、姘居的以及非法同居的男女之间、已经离婚的男女之间不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依法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已经领取结婚证尚未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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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韩梅、刘甜甜、刘建民与宋丽华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六万元,由韩梅继承37500元,刘甜甜、刘建民与宋丽华各继承7500元。理由,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结束,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分。所以韩梅先得到30000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剩下的30000元才是刘杰的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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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问题

4,在婚姻存续期间完成创作,即将发表,马上就获得稿酬,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5,家具和家用电器,应视为共同财产,使用十年也不值钱了,没什么可分的。不过女方有过错,可以少分财产。(1)刘杰死后,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父母(刘建民与宋丽华),配偶。

婚姻家庭法的综合分析题,请各位法律高手帮帮忙,要分析的详细些哦,谢。

胎儿虽然没有权利能力,但享有继承权。因此,母亲、妻子、成年儿子、未成年女儿、腹中胎儿都为合法的遗产继承人。5人平均分,每人4000元。综上:李四母亲、妻子、儿子、胎儿分别得到4000元。女儿得9000元。(由于胎儿无行为能力,女儿为限制行为能力,他们分得的遗产可以由李四妻子代为保管。)。

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案例分析 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婚后刘某从刘母处。

根据婚姻法及民法,属于刘某个人财产。故而刘某死亡后划分为刘某遗产。答2:虽根据继承法:遗嘱以公证遗嘱为第一效力。但本案例中公证遗嘱所证明的标的房产并非为刘某一人所有。故而本公正无效。继承法中,若无公正描述,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而刘某从刘母处继承的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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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刘x甜、韩梅x、刘xx和宋xx 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每人15000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推定刘xx先死亡 应由刘玉x继承 由刘玉x一人继承 3间房和10000元 3.刘玉x死后 无遗嘱 遗产由宋xx、宋双x和宋宇x 每人各得一间房 3人各得。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题

1、02年新婚姻法实施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了,所以首先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个问题。2、杨某与管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由于杨某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他们只是同居关系。3、杨某的姐姐并没有与管某结婚的意愿,只是被杨某冒用姓名结婚,所以杨姐同管某是无效婚姻。二、法院应当判决杨姐同管某的。

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一、你生母生前留下的两套住房是你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你继母现在无权分割。第二、你父亲去世后你,你继母有权继承你爸爸的房产。第三、你继母的儿子和女儿如果和你父亲形成抚养关系,也同样享有继承权。我的工作QQ504621210 可以免费为你提供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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