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继承案例

huoguang2024-08-25 14:12597 阅读12 赞

婚姻法有关继承的案例

1、陆某是其生父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生父的遗产。但本案张氏一人继承李某的遗产已有多年,陆某并未提出异议,因此陆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已过诉讼时效,陆某即使就此起诉,也丧失了胜诉权。2、陆某是张氏的亲生子女,且当年送人时并未办理收养手续,所以陆某与张氏的母子关系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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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案例分析 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婚后刘某从刘母处。

根据婚姻法及民法,属于刘某个人财产。故而刘某死亡后划分为刘某遗产。答2:虽根据继承法:遗嘱以公证遗嘱为第一效力。但本案例中公证遗嘱所证明的标的房产并非为刘某一人所有。故而本公正无效。继承法中,若无公正描述,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而刘某从刘母处继承的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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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法》、《继承法》和“诉讼时效”的三个案例。。 求帮忙。

案例一:丁男70万的债务由丁男承担,因为债权人知道AA制;丹某10万的债务夫妻共同承担,AA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男在承担后可向丹某追偿。案例二: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两个(按文中介绍):罗成的妻子和罗斌,每人两间。(罗成的妻子因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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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关于继承的案例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且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同时。

关于夫妻财产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民事案例

夫妻间的继承权,使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黄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依据《立法法》,《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继承法》,后者若与《民法通则》的规定。

二婚新婚姻法遗产继承

二婚新婚姻法下,遗产继承的规定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二婚与初婚在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是相同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继承。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在二婚。

婚姻法相关的案例分析~~求助啊!急

既然第一个婚姻有效,周某第二个婚姻便是无效的。关于周某生前的财产,包括周某在老家的,周某后来与王某共同购置的属于周某的那一部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第一继承人为何某,周某的父母,以及周某的两个儿女(周甲、周乙)。周某与王某的结婚无效,但是共同购置的财产,有共同支配权,。

父亲再婚房产继承新婚姻法有什么规定

父亲再婚房产继承新婚姻法规定1、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子销售合同,以个人产业付出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一同产业还贷,房产注册在付出首付款一方名下,因而该种状况下,注册的房产怎么分配有法可依。2、未归还的贷款为获得房产一方的个人债款,因为婚后是夫妻一同还贷,在房产分配时,当然依据协议优先。

新婚姻法二婚丧偶财产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

2019婚姻法公婆出资给丈夫买的婚前房产,丈夫去世后,妻子有权继承吗

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13条)。第一继承人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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