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huoguang2024-08-25 08:40627 阅读95 赞

婚姻家庭继承继承法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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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1)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取得的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红利等可以实现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对于股份本身则为其个人财产,类同于婚前购买的房子的升值部分。何某无权取得2)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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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财产在继承时先由第一继承人继承。此处的第一继承人包含了王女士再婚的李先生、刘某以及李剑。在此我分析依次分析一下三个人的情况 1,李先生,作为王女士的配偶有权力获得王女士一半的财产。尽管其存在着财产AA制的问题。2,李剑,作为成年的继子,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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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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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杰死后,他的遗产由他的妻子韩梅、女儿刘甜甜、养父母刘建民、宋丽华四人继承。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60000元分成两份,30000元归生存方韩梅所有,另30000元是刘杰遗产,由上述四人均等分割继承。2 刘建民和刘玉同时死亡,推定刘建民先死亡。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按其遗嘱由养女刘玉继承。刘建民的遗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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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人三分之一。李某的妻子应存在四间房零六分之一的房产属于遗产,这四间房零六分之一的房产依法应由李某的两个儿子继承,鉴于大儿子先死,可由其子代位继承,又由于大儿媳妇照顾李某妻子直到去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李妻子遗产中应有大儿媳妇一定的份额。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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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案例分析:沈X为了分得单位最后一套福利分房,经人介绍,找到未婚姑娘张X,并如实告知自己的想法,并承诺房子到手后就与其离婚,并给2万元作为补偿,而且不干涉其生活。登记以后,单位新房分到手,沈X与张X去离婚,到门口张X变卦,多要3000,沈X不给,发生争执。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情况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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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问题要考虑孩子的的日长生活习惯,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意愿.2.共同财产 3.共同债务 4.可以支持 5.共同财产 1).首先,首先确定甲乙谁先死亡;甲先死,如果10万元,是乙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是乙的遗产,如果10万元都是乙的个人财产,则10万是他的遗产.乙妻,乙子各得到一半.乙先死,还是先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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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某的债权向秦某的继承人主张。2、赔礼道歉的判决不需要履行。因为履行的行为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秦某,而秦某已经死亡。3、不应该,遗产首先要清还债务,丧葬费用,遗赠,同时其他的继承人 也享有继承 4、可以扣除丧葬费用,但遗赠金是在秦某的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丧葬费用与债享有优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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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一方已经结婚,与他人没领结婚证,以夫妻名义生活的。2,“乙凭此结婚证在单位申请了住房”属典型的“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3,丙不构成重婚罪,他是在不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他有权提请甲与乙解除婚姻关系或申请与甲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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