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答案及解析

huoguang2024-08-17 11:048 阅读51 赞

求助《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解析:1.刘x甜、韩梅x、刘xx和宋xx 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每人15000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推定刘xx先死亡 应由刘玉x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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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题解答

1.六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代位继承) 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四间。2.部分有效协议。因为协议损害了王小甲的权利,虽然李某为王小甲的监护人,但是除非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王小甲的个人财产。所以李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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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案例分析 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婚后刘某从刘母处。

而何某虽与刘玉有婚姻之实却无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故而何某不享有对刘玉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尽了赡养义务的养子女)以上人应当平均分配遗产。同时应当考虑继承人生活状况作出适当照顾。故而参与遗产分配的人有:妻子张某、儿子刘一、养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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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因此可以说婚姻基础不好;从婚后的感情发展来看,二人经常发生争吵,并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是感情不和,丈夫对妻子长期进行殴打辱骂,妻子不堪忍受,且丈夫有酗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不接受法庭的批评教育,调解无效。

帮我解答一个有关家庭婚姻继承法的案子吧~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财产在继承时先由第一继承人继承。此处的第一继承人包含了王女士再婚的李先生、刘某以及李剑。在此我分析依次分析一下三个人的情况 1,李先生,作为王女士的配偶有权力获得王女士一半的财产。尽管其存在着财产AA制的问题。2,李剑,作为成年的继子,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急~~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

1.抚养问题要考虑孩子的的日长生活习惯,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孩子的意愿.2.共同财产 3.共同债务 4.可以支持 5.共同财产 1).首先,首先确定甲乙谁先死亡;甲先死,如果10万元,是乙夫妻共同财产,5万元是乙的遗产,如果10万元都是乙的个人财产,则10万是他的遗产.乙妻,乙子各得到一半.乙先死,还是先却。

婚姻家庭法的综合分析题,请各位法律高手帮帮忙,要分析的详细些哦,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对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在遗嘱人去世之后即发生效力。因此,遗嘱有效。2、5万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每人分一半。即李四妻子2.5万,李四遗产2.5万。能被处分的2.5万遗产中,按遗嘱中所写明的,5000元处分给乙。

婚姻家庭法,有没有懂的朋友啊?

1.高甲死后,父母,儿子高乙,妻子,都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高某死后,高某母亲,妻子王某,非婚生子李明,孙子高乙都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高乙是代位继承,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2.王某,首先分得股票,房子,存款的一半。这是她和丈夫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都有同等的份额。高某无权自行。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1)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取得的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红利等可以实现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对于股份本身则为其个人财产,类同于婚前购买的房子的升值部分。何某无权取得2)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

谁能帮我分析下这两个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急求

1、宋某的债权向秦某的继承人主张。2、赔礼道歉的判决不需要履行。因为履行的行为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秦某,而秦某已经死亡。3、不应该,遗产首先要清还债务,丧葬费用,遗赠,同时其他的继承人 也享有继承 4、可以扣除丧葬费用,但遗赠金是在秦某的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丧葬费用与债享有优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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