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篇典型案例材料

huoguang2024-09-30 13:48193 阅读50 赞

1996年民事审判案例中,哪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值得注意?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例:喻楚华诉张从玉离婚案韩连秀诉王树平离婚案李斌诉徐茜离婚案蔡惠红诉柯毅离婚案刘碧珍诉赖友贵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施孝德诉施承骏追索抚育费案吴廷铨诉郑草僚继承案孔丽珠等诉孔介慈等继承案崔长命等诉杨国花析产、继承案李育琼等诉樊渭清分割共有财产案李德华诉严庆菊赔偿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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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办案全程实录:婚姻家庭·继承作者简介

郝惠珍,这位在中国法律界享有盛誉的律师,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和事务所主任,同时也是朝阳区律师党委副书记。她在专业领域中的地位显著,担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多项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业务指导委员会和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以及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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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 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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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给个婚姻继承法案例和分析,不要一百度就出来的啊~~

李培德与王尔则叶领取结婚证时,婚姻登记机关未严格审查李培德的离婚手续,该婚姻违反婚姻法规定,应属无效。张法土曼对被继承人李培德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权。王尔则叶、苏克华、苏生华、苏斌华提出原审判决所列主体不当,张法土曼没有继承权的问题,因李培德与王尔则叶婚姻关系无效,张法土曼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要求继承死者。

婚姻法王平丁兰案例

案例:王平,男,某大学教师。丁兰,女,某公司出纳员。王、丁于1994年结婚。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房一套,并用个人积蓄3万元购置了高档家具,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电可,并购摩托车一辆供丁使用。婚后,生有一子,一直由王平父母抚养。1994年丁父去世,丁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20万元。1996年王父去世,。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1、法院判决关于房屋分割虽有法律依据,但是房屋分割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张丽丽适当补偿,其中还应该按照婚姻法规定,对和子女共同生活的张丽丽多分共同财产。2、张丽丽户籍在原村里,土地不能被收回,村里做法错误,可以起诉至法院要回。3、本案反映了现在对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的保护问题、婚姻家庭中对妇女。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1)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取得的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红利等可以实现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对于股份本身则为其个人财产,类同于婚前购买的房子的升值部分。何某无权取得2)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一,1)、继承人包括汪清和三个孩子。(原因: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第二问不会,抱歉。二,1),钢琴是私人财产,别的都是共有财产。原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题解答

1.六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代位继承) 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四间。2.部分有效协议。因为协议损害了王小甲的权利,虽然李某为王小甲的监护人,但是除非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王小甲的个人财产。所以李某无。

谁能帮我分析下这两个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急求

1、宋某的债权向秦某的继承人主张。2、赔礼道歉的判决不需要履行。因为履行的行为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秦某,而秦某已经死亡。3、不应该,遗产首先要清还债务,丧葬费用,遗赠,同时其他的继承人 也享有继承 4、可以扣除丧葬费用,但遗赠金是在秦某的财产还有剩余的情况下。丧葬费用与债享有优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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