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经典案例分析题目

huoguang2024-08-25 18:51623 阅读47 赞

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案例分析 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婚后刘某从刘母处。

但刘玉死亡,故而刘玉遗产应继续分配。刘玉有一子何平。而何某虽与刘玉有婚姻之实却无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故而何某不享有对刘玉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尽了赡养义务的养子女)以上人应当平均分配遗产。同时应当考虑继承人生活状况作出适当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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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之女之间分割,同一顺序按照平等分配。所以分割应当是先除去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生于的一半即30000元,由其妻子韩梅、父母、子女刘甜甜各得三分之一。2、刘建明死后,其财产按照遗嘱执行,后经公证的遗嘱撤销了前面的遗嘱,故应当将其个人所有的三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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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继承法题

一、1、02年新婚姻法实施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了,所以首先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个问题。2、杨某与管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由于杨某年龄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他们只是同居关系。3、杨某的姐姐并没有与管某结婚的意愿,只是被杨某冒用姓名结婚,所以杨姐同管某是无效婚姻。二、法院应当判决杨姐同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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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综合分析题,请各位法律高手帮帮忙,要分析的详细些哦,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对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在遗嘱人去世之后即发生效力。因此,遗嘱有效。2、5万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每人分一半。即李四妻子2.5万,李四遗产2.5万。能被处分的2.5万遗产中,按遗嘱中所写明的,5000元处分给乙。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案例题解答

1.六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 王小甲(代位继承) 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四间。2.部分有效协议。因为协议损害了王小甲的权利,虽然李某为王小甲的监护人,但是除非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王小甲的个人财产。所以李某无。

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八、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

婚姻家庭法,有没有懂的朋友啊?

1.高甲死后,父母,儿子高乙,妻子,都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高某死后,高某母亲,妻子王某,非婚生子李明,孙子高乙都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高乙是代位继承,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2.王某,首先分得股票,房子,存款的一半。这是她和丈夫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都有同等的份额。高某无权自行。

帮我解答一个有关家庭婚姻继承法的案子吧~

刘某。作为其养子,我国婚姻法规定如果养子女在对养父母尽了抚养的义务可以比照第一继承人继承财产。但是,提问者在最后的注脚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那就是在王女士病危期间,其未尽赡养义务(前提是其知情)。因此,此案到法院之后,王女士的财产有可能会完全有其再婚的配偶李先生完全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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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案例分析:沈X为了分得单位最后一套福利分房,经人介绍,找到未婚姑娘张X,并如实告知自己的想法,并承诺房子到手后就与其离婚,并给2万元作为补偿,而且不干涉其生活。登记以后,单位新房分到手,沈X与张X去离婚,到门口张X变卦,多要3000,沈X不给,发生争执。当地婚姻登记机关了解情况以后。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1)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取得的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红利等可以实现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对于股份本身则为其个人财产,类同于婚前购买的房子的升值部分。何某无权取得2)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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