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真题

huoguang2024-10-04 17:0170 阅读23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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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亲属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上的效力不包括( )继承结婚共同财产扶养(2分)4). 大明与小玲2003年结婚。2006年,二人协议离婚时,在财产分配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下列财产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2004年,二人用共同财产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大明名下2005年,小玲继承了妈妈的一架名牌钢琴2005年,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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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继承法,由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之女之间分割,同一顺序按照平等分配。所以分割应当是先除去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生于的一半即30000元,由其妻子韩梅、父母、子女刘甜甜各得三分之一。2、刘建明死后,其财产按照遗嘱执行,后经公证的遗嘱撤销了前面的遗嘱,故应当将其个人所有的三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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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转变导致夫妻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因此,婚姻家庭继承法需要更加关注夫妻间的财产权益保护,明确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因婚姻观念转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在继承方面,现代社会中继承方式的多样化也对婚姻家庭继承法提出了挑战。传统的继承方式主要依赖于血缘关系,而现代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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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甲死后,父母,儿子高乙,妻子,都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高某死后,高某母亲,妻子王某,非婚生子李明,孙子高乙都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高乙是代位继承,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2.王某,首先分得股票,房子,存款的一半。这是她和丈夫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都有同等的份额。高某无权自行。

婚姻家庭法公选课案例分析 刘某与张某1985年结婚,婚后刘某从刘母处。

根据婚姻法及民法,属于刘某个人财产。故而刘某死亡后划分为刘某遗产。答2:虽根据继承法:遗嘱以公证遗嘱为第一效力。但本案例中公证遗嘱所证明的标的房产并非为刘某一人所有。故而本公正无效。继承法中,若无公正描述,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而刘某从刘母处继承的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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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一半(另一半财产归顾某的妻子所有)。4、查明是否有遗嘱、遗赠:确定没有。5、明确法定继承人:顾妻、儿子、顾某的父母共四人。6、遗产分割:由四个法定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平分。7、遗产的具体分割,应当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进行合理分割。顺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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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双方的父母可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2)二万元存款如何分割? 八、小雅(女)的母亲于2001年12月病逝,留有遗产20万元。小雅因与其他继承人存在分歧,故遗产一直未分割。2002年8月小雅与赵伟登记结婚。赵伟在结婚登记前购买背投电视一台夫妻共同使用,2003年6月,小雅取得母亲遗产应继份额8万元。

婚姻家庭法的综合分析题,请各位法律高手帮帮忙,要分析的详细些哦,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对于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在遗嘱人去世之后即发生效力。因此,遗嘱有效。2、5万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每人分一半。即李四妻子2.5万,李四遗产2.5万。能被处分的2.5万遗产中,按遗嘱中所写明的,5000元处分给乙。

新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教程目录

第四章 父母子女 第二节 非婚生子女 第四节 人工生育子女 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及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六章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第七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案例40 陈炳金、陈美凤诉陈炳全继承纠纷案 案例41 岑秀欢与张锐洪等继承纠纷上诉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内容提要

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为民法的核心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社会法律规范,它的主要职责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在法学教育体系中,婚姻家庭继承法课程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不仅是普通高等教育中的必修课程,也是成人高等教育中法学教育的核心组成部分。为了确保成人高等教育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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